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十三章節(11)


三、承兌 $lesson$
(一)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
4、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提示: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是絕對應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
(二)不單純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三)承兌的法律效力
1、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應承擔延遲付款的法律責任。
提示:(1)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繳存票款,對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按每天0.5‰計收罰息;(2)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票據金額對其處以每天0.7‰的罰款;(3)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提示:如果匯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喪失全部票據權利
B、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C、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背書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D、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據權利
答案:B
四、保證
(一)保證格式
1、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票據保證是一種書面形式,必須作成于匯票之上(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P509)。
2、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1)未記載被保證人的,以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二)保證的效力
1、匯票保證人的票據責任從屬于被保證人的債務,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P510)。
2、匯票保證人的票據責任不隨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原因無效而無效,只有當被保證人的債務因欠缺票據形式要件而無效時,保證人的票據責任才能解除。
3、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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