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十三章節(3)


四、票據權利與抗辯 $lesson$
(一)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到拒絕而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提示: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2)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
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1】甲受乙脅迫開出一張以甲為付款人,以乙為收款人的匯票,之后乙通過背書將該匯票贈與丙,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丁,以支付貨款。丙、丁對乙脅迫甲取得票據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甲有權請求丁返還匯票
B、乙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C、丙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D、丁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答案:BC
解析:根據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B正確;凡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本題中,丙是接受贈與取得的票據,此時受前手乙的權利瑕疵影響,不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2】甲偷盜所得某銀行簽發的金額為5000元的銀行本票一張,并將該本票背書送給女友乙作生日禮物,乙不知該本票系甲偷盜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銀行付款。假設銀行知曉該本票系甲偷盜所得并送給乙,對于乙的付款請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根據票據無因性原則,銀行應當支付
B、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應拒絕支付
C、雖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銀行應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應拒絕支付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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