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十章節(8)


三、委托合同 $lesson$
委托分為特別委托與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但具有人身屬性的事項,如結婚、離婚、收養子女等,不適用于委托合同。
1、隱名代理(P407)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披露義務;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存在,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例題】甲委托乙購買一套機械設備,但要求以乙的名義簽訂合同,乙同意,遂與丙簽訂了設備購買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時向丙支付設備款。在乙向丙說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購買機械設備后,關于丙的權利,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選擇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 C
解析:《合同法》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由此本題C選項正確。
2、損失賠償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委托合同的隨時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例題】下列關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C.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D.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解除運輸合同
答案:ABCD
四、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
(一)行紀合同
1、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行紀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除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外,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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