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十章節(3)


三、借款合同 $lesson$
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款合同轉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例題】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0萬元,甲公司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銀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停止發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確定的借款利息雙倍收取罰息
答案:ABC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提示:在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約定時,界定原則與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例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計算利息的方法是( )。
A、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間計算
B、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間計算,實際借款期間小于1年的,按1年計算
C、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
D、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但是借款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答案:C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時,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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