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八章節(1)


第一節 物權基本理論 $lesson$
一、物與物權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們能夠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觀物質性。(2)可支配性。
解釋:不可完全支配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雖然也具有客觀物質性,但因為不具備可支配性,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再如:權利主體不能作為物,如,人,但人死后的尸體可以作為特定的物來對待,如,血液、腎臟也是特定的物,當從身體上分離出來以后,才可以作為物。
【題例】下列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空氣
B、智力成果
C、恒星
D、經濟法教材
答案:D
2、物的種類
(1)動產與不動產
以物能否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可以將物分為動產與不動產。
解釋:動產是能夠移動并且不致損害價值的物,如桌子、電視機等。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則會損害價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見》第186條規定,土地、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
舉例:校園里生長的樹木、花壇里的花草在分離以前都是屬于不動產,屬于土地上的附著物。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于:第一、流通性和范圍有區別;第二、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以物的交付為要件,大部分(也有一些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不以登記為要件的,具體參見相關部分的論述。)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否則不受法律保護。第三、訴訟管轄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動產糾紛的管轄就比較靈活。
(2)特定物與種類物
特定物與種類物是根據物是否有獨立特征或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類。
提示:區分兩者的意義在于:
(1)有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系、租賃法律關系等;而有些法律關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系;
(2)物意外滅失時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3)主物與從物
根據兩個獨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觀存在的主從關系,把物分為主物與從物。
解釋:同屬一人所有的兩個獨立存在的物,結合起來才能發揮經濟效益的,才構成主物和從物關系。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并在其中發揮主要效用的物。在兩個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于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是從物。例如杯子和杯蓋,其中杯子是主物,杯蓋是從物。
考試時經常考到兩點:
1、所有權轉移時,怎樣處理?在法律或合同沒有相反規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移轉。
2、怎樣判斷主物與從物?如房屋墻上的門、窗非從物。汽車與備用輪胎之間是主物與從物關系。
【題例】屬于主物與從物關系的有( )。
A、甲的鎖和乙的門
B、甲的杯子和杯蓋
C、甲的電視機和遙控器
D、甲的拖拉機和乙的拖犁
答案: BC
解析:主物是指獨立存在,在與同屬一人所有的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從物,是指獨立存在,在與同屬一人所有的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于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4)原物與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產生新物的物,如產生幼畜的母畜、帶來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帶來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提示:根據《物權法》第116條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另外孳息所有權的移轉時間,根據《合同法》第l63條的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題例】下列各選項中,哪些屬于民法上的孳息?( )
A、出租柜臺所得租金
B、果樹上已成熟的果實
C、動物腹中的胎兒
D、銀行存款所得利息
答案:AD
解析:根據民法原理,孳息的標準定義為: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產生的收益,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孳息與原物相對應,因此可認為是兩個獨立的物,基于此,當可以確認選項BC錯誤。本題答案為AD。
(二)物權
1、物權的概念及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如下特征: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2、物權的分類
(1)所有權與他物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亦稱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兩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第一、用益物權注重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第二、用益物權一定是在不動產上成立的物權;而擔保物權則既可以在不動產,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第三、用益物權除地役權以外,均為主物權;而擔保物權則都是從物權,即需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3)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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