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六章節(10)


2、保證人破產涉及的債務清償 $lesson$
(1)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債權人可依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
(2)保證債務到期的問題
①保證債務已到期時,債權人可依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
②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將其未到期的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
(3)一般保證責任下的債務清償問題
①一般保證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其先訴抗辯權不得行使。
?、趥鶛嗳丝梢韵纫员WC債務的全額向保證人申報債權。
③如債權人先獲得債務清償,便應根據清償結果相應調整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額。
?、苋鐐鶛嗳讼葟谋WC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從債務人處獲償后,再按保證人實際應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向債權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給保證人的其他破產債權人。
3、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屬于破產債權。
4、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5、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例題1】下列關于債權申報的說法正確的是( )。
A、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都有權申報
B、職工債權必須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
C、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需申報債權
D、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答案:AD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債權申報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債權人對附條件的債權可以申報
B、連帶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共同申報
C、債權人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不得補充申報
D、債權人對訴訟未決的債權不得申報
答案:A
解析:根據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均可以申報。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選項D是錯誤的;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因此選項B是錯誤的;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償以補充申報后的破產財產為限。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
三、破產債權確認
管理人依法編制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經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表;債權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其確認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示: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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