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稅法》講義:第十章(1)


第一節 車輛購置稅法 $lesson$
一、車輛購置稅基本原理
(一)概念:
車輛購置稅是以在中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征收的一種稅。就其性質而言,屬于直接稅的范疇。
(二)特點:
1.征收范圍單一;
2.征收環節單一;
3.稅率單一;
4.征收方法單一;
5.征稅具有特定目的;
6.價外征收,稅負不發生轉嫁。
二、納稅義務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
【解析】購置是指:
(1)購買使用行為
(2)進口使用行為
(3)受贈使用行為
(4)自產自用行為
(5)獲獎使用行為
(6)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為
【經典例題】下列行為中,屬于車輛購置稅應稅行為的有( )。
A.銷售應稅車輛的行為
B.購買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C.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D.獲獎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E.進口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答案:BCDE
三、征稅對象與征稅范圍
車輛購置稅以列舉的車輛作為征稅對象,未列舉的車輛不納稅。其征稅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四、稅率與計稅依據
(一)稅率:10%
(二)計稅依據:應稅車輛的價格。由于應稅車輛購置的來源不同,計稅價格的組成也就不一樣。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有以下幾種情況:
1.購買自用: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
【解釋】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中,購買者支付的價費款,應并入計稅依據中一并征稅;凡使用委托方票據收取,銷售方只履行代收義務和收取代收手續費的款項,一般不應并入計稅價格計稅。
2.進口自用: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鏈接】如果進口自用的是應繳消費稅的小轎車,這個組價也是進口消費稅、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3.其他自用:如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凡不能或不能準確提供車輛價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相應類型的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確定。
4.最低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確定。
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1)對已繳納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底盤和發動機同時發生更換,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2)免稅、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其最低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為: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規定使用年限為:國產車輛按10年計算;進口車輛按15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3)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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