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六章節(7)


三、取回權
(一)一般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2、取回權利的行使通常僅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產案件受理前,該財產已經毀損滅失,取回權消滅,財產權利人只能以物價即直接損失額為限申報債權,作為破產債權要求清償。
(二)出賣人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2、出賣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發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賣人必須在買受人(即管理人)收到貨物前實際控制并取回貨物。管理人即使收到貨物,也僅處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題】綠楊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已經受理其申請。在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尚未宣告綠楊公司破產之時,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構成債務人財產的是( )。
A、綠楊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債權
B、管理人撤銷綠楊公司6個月前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涉及的財產
C、綠楊公司所有但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D、綠楊公司購買的正在運輸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貨款的貨物
答案:D
四、抵銷權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抵銷權的行使可以使債權人的債權在破產財產范圍內得到全額、優先清償。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舉例:甲企業欠乙企業20萬元,10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業的破產案件;丙企業與債務人甲企業之間也有合同的交易,丙企業欠甲企業20萬元的貨款,在破產受理后,丙不可以通過取得乙的20萬元的債權,與甲進行債權債務的抵銷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清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最新資訊
- 2026年注冊會計師cpa備考學習資料包:一個能用一年的學習工具2025-09-26
- CPA分錄大全:《會計》核心分錄2025-09-19
- 2025注會各科難度分析,助力26年考生把握重點2025-09-08
- 2025年注會考情分析:各科考試難度及26年備考建議2025-08-28
- 2025年CPA六科考前必背200句精煉匯總.pdf版,高效復習工具2025-08-21
- 救急小紙條:2025年注會考前必背200句,最后兩天就背它了2025-08-21
- 考生必存!2025注冊會計師《戰略》必背200句濃縮考點,拒絕無效備考2025-08-20
- 免費下載:2025注會《財務成本管理》必背200句口訣2025-08-20
- 2025年cpa《經濟法》必背200句,考前就背它了2025-08-20
- 考前三天背完!2025注冊會計師《稅法》必背200句濃縮講義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