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稅法》講義:第九章(7)
更新時間:2011-01-06 10: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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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管理 $lesson$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7.新增: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第三節 耕地占用稅法
大綱要求:
測試內容 |
3.耕地占用稅法 (1)耕地占用稅基本原理 (2)納稅義務人 (3)征稅范圍 (4)應納稅額的計算 (5)稅收優惠 (6)征收管理 |
一、耕地占用稅基本原理
(一)概念: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征收的一種稅,它屬于對特定土地資源占用課稅。
(二)特點: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2.采用地區差別稅率;3.在占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征;4.稅收收入專用于耕地開發與改良。
二、納稅義務人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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