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會計》講義:第十二章(4)


(3)確定報告分部
企業應當以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為基礎確定報告分部。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對外交易收入,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其確定為報告分部:①該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計的10%或者以上。②該分部的分部利潤(虧損)的絕對額,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潤合計額或者所有虧損分部虧損合計額的絕對額兩者中較大者的l0%或者以上。③該分部的分部資產占所有分部資產合計額的l0%或者以上。
報告分部的對外交易收入合計額占合并總收入或企業總收入的比重未達到75%的,應當將其他的分部確定為報告分部(即使它們未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直到該比重達到75%。
(4)披露分部信息
企業應當區分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風險和報酬主要受企業的產品和勞務差異影響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應當是業務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區分部;風險和報酬主要受企業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經營活動影響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應當是地區分部,次要形式是業務分部。
3. 關聯方披露
(1)關聯方的定義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關聯方關系則指有關聯的各方之間的關系。其中,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例2】假設本企業為甲公司,其投資與被投資情況(如下圖):
甲企業的母公司為M公司,所占股權比例為70%,另一投資者L公司所占股權比例為30%;甲企業直接投資A、B、C、D四家公司,股權比例分別為75%、80%、50%、25%;A公司投資E公司,所占股權比例為35%。
則關聯方的情況是:
?、購目v向看:本企業甲與母公司M、與投資者L公司構成關聯方;本企業甲與子公司A和B、與合營企業C、與聯營企業D構成關聯方;本企業甲與E也構成關聯方(能施加重大影響)。
?、趶臋M向看:因A、B、C、D、E,同受本企業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它們之間構成關聯方。
(2)關聯方存在的主要形式
①本企業與本企業的母公司之間,為關聯方。
②本企業與本企業的子公司之間,為關聯方。
③與本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即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為關聯方。
?、軐Ρ酒髽I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為關聯方。
?、輰Ρ酒髽I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為關聯方。
?、薇酒髽I與本企業的合營企業之間,為關聯方。
?、弑酒髽I與本企業的聯營企業之間,為關聯方。
⑧本企業與本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之間,為關聯方。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岜酒髽I與本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之間,為關聯方;本企業與本企業的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之間,也為關聯方。例如,本企業與本企業的董事長之間,為關聯方;本企業與本企業的董事長的子女之間,為關聯方。
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政策職能的人員。
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包括上有父母、中有配偶和兄弟姐妹、下有子女)。
?、獗酒髽I與本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之間,為關聯方。例如,本企業的董事長的妻子投資了T企業(其占股權比例為30%,有重大影響),則本企業與T企業之間,為關聯方。
(3)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4)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5)在具體運用關聯方關系判斷標準時,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6)關聯方交易的類型
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易為關聯方交易,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等。
(7)關聯方的披露
?、倨髽I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下列信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業務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股本)及其變化;母公司對該企業或者該企業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谄髽I與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交易的金額;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定價政策。
③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對于已經包括在合并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
4.金融工具披露
金融工具披露包括金融工具一般信息披露要求和金融工具風險信息披露要求,是由原二十八章內容并入本章,可詳見教材,考試中作簡單了解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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