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五章節(4)


三、上市公司增發股票
(一)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
1、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
(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僮罱?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谏鲜泄九c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圩罱?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提示: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148條、第149條規定的行為:《公司法》第148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公司法》第149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2)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3)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
①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诟呒壒芾砣藛T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③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④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財務狀況良好
①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谧罱?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③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規定
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谏米愿淖兦按喂_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凵鲜泄咀罱?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苌鲜泄炯捌淇毓晒蓶|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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