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輔導(4)


(二)、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則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損失只能向私自轉移或則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人進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2、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對內轉讓只需通知,對外轉讓應當同意。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重點掌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仔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
A、無須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BCD
(三)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3)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知識點回顧】(1)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提示: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項: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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