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稅法》講義:第一章(9)


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等。
2008年 注冊會計師考試
【經典例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我國現行稅法的有( )。
A.稅收基本法 B.企業所得稅法
C.進出口關稅條例 D.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條例
【答案】BC
第五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二)我國稅收制度的沿革(了解)
經歷了5次重大的稅制改革。目前正處于新一輪稅改過程中。
第一次,1950年,新中國成立之初,建立新稅制。
第二次,1958年,主要內容是簡化稅制,以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經濟管理體制改革之后的形式的要求。
第三次,1973年,主要內容仍是簡化稅制,這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
第四次,1984年,主要內容是普遍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全面改革工商稅收制度。
第五次,1994年,主要內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稅收制度。
第六節、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一、稅收管理體制的概念
稅收管理體制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或制度體系。稅權的劃分有縱向劃分和橫向劃分的區別。縱向劃分是指稅權在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之間的劃分;橫向劃分是指稅權在同級立法、司法、行政等國家機構之間的劃分。
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是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法律法規的解釋權、稅種的開征或停征權、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稅收的加征和減免權等。如果按大類劃分,可以簡單地將稅收管理權限劃分為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兩類。
二、稅收立法權的劃分
(一)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種類
我國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方式為:根據稅收執法的級次來劃分。立法權可以給予某級政府,行政上的執行權給予另一級,這是一種傳統的劃分方法,我國的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就是屬于此種類型。
(二)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
第一,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以及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其中,中央稅是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具體包括消費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是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具體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地方稅具體包括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
第二,依法賦予地方適當的地方稅收立法權。
三.稅收執法權的劃分(了解)
1.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基本權力。
2.稅收執法權具體包括:稅款征收管理權、稅務稽查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及其他稅務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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