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六章節(10)


第六節 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1、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提示: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2、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3、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但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在債權人會議上沒有表決權。
4、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表決的下列事項中,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的有( )。
A、通過重整計劃
B、通過和解協議
C、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D、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答案:AD
解析:根據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決議不享有表決權,因此選項BC錯誤。本題正確答案AD。
二、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職權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會議;
2、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2)管理人;(3)債權人委員會;(4)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5、債權人會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題】某公司進行破產程序,現召開債權人會議,下列關于債權人會議,說法正確的是( )。
A、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管理人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召開會議
B、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C、對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對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應當再次表決,再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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