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稅法》輔導:個人所得稅(1)


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1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原理與企業所得稅一致,但納稅人為自然人,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質的企業。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將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的純所得為計稅依據。有關費用的扣除分三類:
1.扣除與應稅收入相配比的經營成本和費用;
2.扣除與個人總體能力相匹配的免稅扣除和家庭生計扣除;
3.扣除體現特定社會目標而鼓勵的支出,稱為“特別費用扣除”,如慈善捐贈等。
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有三種
1.分類征收制(我國)
2.綜合征收制
3.混合征收制
第二節 納稅人2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國公民、在華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
我國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采用了國際上常用的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
一、居民納稅人
(一)住所標準
我國稅法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界定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二)居住時間標準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1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個人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標準,就可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均應向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 |
判定標準 |
征稅對象范圍 |
1.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 |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
境內所得 |
2.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 |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的個人。 |
境內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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