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五章節(21)


第七節 上市公司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購人
1、一致行動人
一致行動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例題】甲公司擬收購乙上市公司。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投資者中,如無相反證據,屬于甲公司一致行動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監事擔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張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擔任董事會秘書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上市公司收購中一致行動人的界定。根據規定,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構成一致行動人,因此選項C是不構成一致行動人的。
2、禁止收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情形(即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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