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之資源稅法輔導(2)


第三節 稅目、單位稅額
一、資源稅的稅目(征稅范圍)2
目前只有7大類,它們是:
1.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除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固體鹽,包括海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經典例題】2006年
下列各項中,不征收資源稅的有( )。
A.液體鹽
B.人造原油
C.洗煤、選煤
D.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答案】BCD
二、稅額2
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也稱固定稅額。
注意: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如果在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節 課稅數量
一、資源稅的課稅數量——銷售數量、自用數量。2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課稅數量確定的一些具體方法:2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還原成原煤數量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其計算公式為: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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