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稅法》輔導:消費稅法(7)


(二)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經典例題】某小汽車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6月份將生產的某型號小汽車10輛,以每輛出廠價12000元(不含增值稅)給自設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門市部又以每輛18000元(含增值稅)售給消費者。小汽車生產企業6月份應繳納消費稅稅額為:
【解析】(1)小汽車適用消費稅稅率5%
(2)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18000×10÷(1+17%)×5%
=153,846.15×5%
=7,692.31(元)
(三)納稅人用于①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②投資入股和③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交增值稅按照近期的平均價格或租價。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經典例題】某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化妝品按30%稅率交消費稅。銷售化妝品50萬元,本月拿200盒化妝品換生產資料。最高價為每盒200元,最低價每盒為160元,中間平均價為每盒180元。(以上價格為不含稅價格)
【解析】消費稅:50×30%+200×200÷10000×30%=16.2(萬元)
增值稅:50×17%+160×200÷10000×17%=9.099(萬元)
(四)酒類關聯企業間關聯交易消費稅處理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五)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有兩種情況: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各自銷售額;
2.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即使分別核算也從高稅率)。
【經典例題】某酒廠2008年12月銷售糧食白酒10000斤,售價為8元/斤,隨同銷售的包裝物價格5000元;本月銷售禮品盒6000套,售價為300元/套,每套包括糧食白酒2斤、單價80元,干紅酒2斤、單價70元。該企業12月應納消費稅多少元。(題中的價格均為不含稅價格)
【解析】納稅人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即使分別核算銷售額也從高稅率計算應納消費稅。該企業12月應納消費稅=〔(10000×8+5000)×20%+10000×0.5〕+6000×300×20%+6000×4×0.5=22,000+360,000+12,000=39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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