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輔導:關稅法(12)
更新時間:2010-04-12 1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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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征收管理2
關稅征收管理,與國內其它稅有所不同,應重點掌握,特別關注新增內容。
(一)關稅繳納
1.申報時間: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2.納稅期限:關稅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如關稅繳納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節假日,則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周末或法定節假日過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3.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海關總部署批準,可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關稅強制執行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1.征收關稅滯納金。滯納金自關稅繳納期限屆滿滯納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關稅之日起,按照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率(萬分之五)×滯納天數。
(三)關稅退還
如遇下列情況之一,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并加計同期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缺情況,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四)關稅補征和追征
1.關稅補征,是因非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關稅,關稅補征期為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
2.關稅追征,是因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少征或漏征關稅,關稅追征期為進出口貨物完稅之日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并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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