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匯票法律制度詳解(六)


六、追索權
(一)追索權發生的原因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1、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票據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有( )。A、匯票被拒絕承兌
B、支票被拒絕付款
C、匯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產
答案:ABCD
2、形式條件
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二)追索權的行使
1、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2、確定追索對象
(1)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2)回頭背書:①最終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②最終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
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了一張金額為2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乙公司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甲。甲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不可以向丙行使票據追索權。
【例題】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3、追索金額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即可從持票人處取得票據、有關拒絕證明和利息、費用的收據,并可據此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票據法》規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匯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清償的款項有( )。
A、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計算的利息
B、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C、因匯票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D、因匯票金額被拒絕支付導致追索人對他人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
答案:AB
環球網校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網上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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