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票據法的一般理論詳解(4)


(二)票據抗辯(重點)
1、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 ;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因失效而為的抗辯;
(4)票據權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為的抗辯;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提示: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
【例題】票據的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下列情形中,屬于對物抗辯的理由有( )。
A、背書不連續
B、票據被偽造
C、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對物抗辯的規定。選項D是屬于對人抗辯的范圍。
3、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善意)持票人。
舉例:A向B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100萬元,這里的承兌銀行為票據的債務人。B背書給c,C背書給D,D是最終的持票人;假設D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出票人A存入銀行賬戶的資金不夠為理由拒絕向D付款,此時銀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
舉例:A向B簽發一張支票,B背書給c,C背書給D,假設D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債務人A認為其與B的債權存在抵銷關系而拒絕支付票據款,那么債務人A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因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C、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答案:C
解析:其中對物抗辯的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情形之一是背書不連續。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行使票據抗辯權的有( )。
A、背書不連續
B、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交付的貨物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C、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不一致
D、票據上沒有記載付款地
答案:ABC
環球網校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網上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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