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會《經濟法》考前沖刺輔導:法律基礎知識(4)


【考點10】表見代理(P26)
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2、表見代理的效果
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
(1)相對人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見代理而對相對人主張代理效果。
(2)相對人如果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理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例題11】甲公司委托業務員張某到某地采購一批等離子電視機,張某到該地后意外發現當地乙公司的液晶電視機很暢銷,就用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和空白合同書與乙公司簽訂了購買200臺液晶電視機的合同,并約定貨到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乙公司有權基于狹義無權代理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
B、乙公司基于狹義無權代理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時,甲公司有權基于表見代理要求乙公司履行買賣合同
C、乙公司基于表見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買賣合同時,甲公司可以以無權代理為理由進行抗辯
D、乙公司基于表見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買賣合同時,甲公司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理由進行抗辯
【答案】AD
【解析】(1)選項AB:相對人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見代理而對相對人主張代理效果;(2)選項CD:相對人如果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理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考點11】訴訟時效的概念(P27)
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2、債權人起訴后,人民法院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債權人的債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或限制。
5、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權法》中的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考點12】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P27)
1、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考點13】訴訟時效的種類(P27)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短期訴訟時效: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4年
(1)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
(2)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4、最長訴訟時效:20年
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1】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自權利侵害“實際發生”之日起計算。
【解釋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等規定。
【例題12】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2006年)
A、國際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B、貸款擔保合同爭議
C、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引起的爭議
D、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適用4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B: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選項D:“寄存的”商品丟失為1年,“運輸的”商品丟失為2年。
【例題13】1988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當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本題中,當事人自權利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道,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08年2月8日。
【考點14】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P28)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例題14】2006年4月1日,范某從曹某處借款2萬元,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2007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還款,并留給其10天準備時間。下列各項中,表述正確的是( )。
A、若曹某于2009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B、若曹某于2009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C、若曹某于2009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D、曹某的債權于2009年4月2日消滅
【答案】C
【解析】(1)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訴訟時效期間自寬限期限屆滿之日(2007年4月2日)起算;(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并不喪失起訴權。債權人起訴后,人民法院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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