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會《經濟法》合同法分則講義(10)


四、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
(一)行紀合同
1、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行紀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除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外,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節 技術合同
一、技術合同的無效與可撤銷(P357)
1、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應當經過但未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對辦理審批或者行政許可義務沒有約定的,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負責辦理。
2、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段,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標的與他人訂立委托開發合同收取研究開發費用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3、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擔責任;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P358)。
【例題】根據有關規定,技術合同有下列情形時,導致技術合同無效的有( )。(2005年)
A、技術提供方限制技術接受方從其它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的
B、法人內部從事技術開發的課題組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認可,與他人訂立技術合同的
C、技術接受方生產產品應當取得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的
D、技術提供方限制技術接受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答案】AD
4、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議確定的,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5、技術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P359)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例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約定的下列支付方式中,符合規定的有( )。(2002年)
A、一次總算、一次總付
B、一次總算、分期支付
C、提成支付
D、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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