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會《經濟法》法律基礎知識講義(5)


4、公積金的用途
(1)彌補公司虧損。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資本。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法律沒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轉增后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冊資本100萬,法定公積金60萬,留存的法定公積金=100*25%=25萬,所以,可以轉增60―25=35萬資本。
4、公積金的用途
(1)彌補公司虧損。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資本。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法律沒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轉增后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冊資本100萬,法定公積金60萬,留存的法定公積金=100*25%=25萬,所以,可以轉增60―25=35萬資本。
第九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一、公司合并、分立、減資作出的決議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在對公司合并、分立、減資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合并決議才能有效;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在對公司合并、分立、減資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合并決議才能有效。
3、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決議,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公司合并、分立、減資
1、通知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口起l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原規定:90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債權、債務的承擔
(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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