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1)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個人獨姿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例題】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000年)
【答案】√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對投資人的限制。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提示1: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港、澳、臺同胞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投資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提示2: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重點)
(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相關知識點: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提示: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例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 )(2002年)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本題中,投資人未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不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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