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股東會的會議制度復習資料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重點)
(一)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2、股東會的會議制度(重點)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下列人員中,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有( )。
A、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
B、董事長
C、20%以上的董事
D、代表20%表決權的股東
【答案】AD
【解析】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5)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的下列決議中,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有( )。
A、對公司合并作出的決議
B、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C、對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D、對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答案】ACD
【解析】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不屬于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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