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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輔導:物權法(16)

更新時間:2009-10-23 10:23:5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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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權利質押(重點)

  1、權利質押的范圍(P52)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可以作為權利質押的權利有:(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2、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P53)

  (1)有價證券的質押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提示1:以匯票、本票、支票出質的,必須在票據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2: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2)基金份額、股權的質押(P53)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提示1:質權的效力及于基金份額、股票的法定孳息。

  提示2: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提示3: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于為本單位及其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舉例:A上市公司的國有股(總計8000萬股)由甲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簡稱甲公司)持有,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國有股為其控股子公司乙1億元的銀行貸款提供質押擔保,則其質押數量不得超過4000萬股。

  相關知識點連接:股權出質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白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在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知識產權的質押

  提示1:知識產權的內容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但設定質押的知識產權僅限于可以轉讓的財產權,以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設定質押無效。

  提示2:設定質權后,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未經許可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提示3:以知識產權設定質押,應當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才能使得質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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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應收賬款的質押(P53)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實際上就是應收賬款的一種。

  【例題】甲公司向銀行貸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質押。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該質押合同設立的時間是( )。

  A、借款合同簽訂之日

  B、質押合同簽訂之日

  C、向證券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

  D、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

  【答案】D

  解析: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三、留置

  1、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解釋: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留置權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產生,并非依當事人約定產生;但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提示:在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中可以產生留置權。

  2、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內,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權的效力還及于從物、孳息和代位物。

  提示:根據《物權法》規定,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后,應當給債務人確定一個履行期限(該履行期限應當為2個月以上),債務人超過規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債務時,留置權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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