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物權法所有權復習二
第 二 章:物權法第二節-在我國,所有權的種類主要有國家所有權、集體組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等。
(一)國家所有權
國家所有權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國家所有權通過占有國有財產的各級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行使。總體負責機構為國務院。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具體可以體現為:(1)各級國家機關的行使。(2)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行使。(3)國家出資的企事業單位的行使。
提示:沒有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就是對國家所有權的一種特殊保護。
根據《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包 括:(1)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海域;(2)野生動植物資源;(3)無線電頻譜資源;(4)國防資產。
可以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當有法律特殊規定時也可以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1)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2)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及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于國家所有。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是指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的客體可以是法律規定的國家專有財產以外的其他任何財產。例如,集體組織可以享有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的所有權,但不包括地下的礦產資源,因為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物權法》第60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1)屬于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2)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3)屬于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三)私人(自然人)所有權
私人對其合法收入、房屋、生產工具、生活用品、原材料等動產、不動產都可以享有所有權。合法儲蓄、投資及其收益都可以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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