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會考試教材勘誤問題解答


2007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問題解答(第二期)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2007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出版后,收到了廣大考生就教材提出的相關問題,并于2007年6月編發了2007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問題解答第一期,對考生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分類整理,現解答如下:
1.問:退回的增值稅是否都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這種說法是錯誤的。稅法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不征稅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對出口退回的增值稅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并不是所有退回的增值稅都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2.問:能否總結一下運費作為價外費時計算進項抵扣的情況?
答:當銷售方從購貨方收取的運費是作為價外費用時,銷售方計算銷項稅額;當購進貨物或銷售貨物支付給運輸部門運費時,作為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依據。注意這是支付給運輸部門的運費,而不是支付給銷售方的,因為支付給銷售方,是不可能取得貨物運輸發票的,而沒有運輸發票就沒有計算進項稅額的依據,那么就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了。另外還要注意,當銷售方取得運費,但這運費實際是支付給運輸部門的,運輸部門開具的運輸發票也是開給購貨方的,購貨方也實際取得了運輸發票,那么銷售方就不再將這部分運費作為價外費了。
3.問:教材第272頁規定納稅人的職工教育經費按計稅工資的2.5%計算扣除,而教材第307頁和309頁的例題14-2、例題14-3中,職工教育經費都是按計稅工資的1.5%計算扣除。請問考試時是以哪一項為準?1.5%還是2.5%?
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一般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計稅工資的1.5%計算扣除,只有少數企業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計算扣除。
根據2006年12月20日發布的財稅[2006]88號文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考試時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照2.5%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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