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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壓實會計工作責任,加強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

更新時間:2025-11-12 10:26:47 來源:財政部會計司 瀏覽90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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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壓實會計工作責任,加強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其中提到會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
關于進一步壓實會計工作責任,加強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

近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壓實會計工作責任,加強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其中提到會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

官方通知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壓實會計工作責任,加強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

中直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會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會計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會計法治建設加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修改發布,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持續完善,會計工作體系和法律責任體系建立健全;財會監督不斷強化,財務造假綜合懲防體系加快構建,會計審計秩序風氣持續整肅;會計職能不斷拓展,會計數字化轉型穩步推進,會計工作支持單位決策能力明顯增強。同時也要看到,會計工作涉及主體眾多、利益關系復雜,部分行業、領域會計工作存在責任邊界不清、責任落實不力、責任追究不嚴等問題,會計法治意識需要強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統一性、權威性、執行力有待提升。為進一步壓實各方會計工作責任,加強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肅財經紀律、打擊財務造假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這一目標,以明確法定責任、引導歸位盡責、嚴肅追責問責為主線,以貫徹落實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重點,增強相關主體的法律意識、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合理區分單位會計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責任、利益相關方責任,落實財會監督責任,構建主體明確、要求清晰、各方協同、運行高效的會計工作責任體系,營造依法合規的會計工作環境,切實發揮會計工作在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秩序、提升國家治理能力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全面落實單位會計主體責任

(一)單位應依法辦理會計事務,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一是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下同)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保證會計賬簿真實、完整,不得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二是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并按要求將會計資料建立檔案、妥善保管。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不得配合其他單位實施財務造假,不得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不得要求所聘用開展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代為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得要求所聘用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代為編制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三是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依法履行職責,支持會計工作。四是單位應在推動實現會計核算信息化的基礎上,從業務領域層面逐步推動實現財務管理信息化和決策支持信息化,從技術應用層面推動實現會計工作數字化、智能化。單位應遵循國家統一的會計數據標準,保證信息系統輸入、處理、輸出等各環節的會計數據質量和可用性。鼓勵單位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定期核對往來業務及款項,確保外部交易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單位應加強會計數據安全風險防范,采取安全認證、電子簽名、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防止非授權訪問,防范會計數據被篡改,保證會計數據處理與應用安全合規,保障單位資金安全。單位應用的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應符合會計軟件基本功能和服務有關規范的要求。

(二)單位應加強會計工作組織和會計人員配備,確保會計工作有序規范開展。一是單位應加強會計工作組織。單位應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或者采取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方式組織會計工作。二是單位應按要求設置總會計師。國有的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大、中型企業標準可參考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高等學校、公立醫院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校(院)級行政領導成員中設置總會計師崗位或者配備具有財務管理背景的副校(院)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財務工作;其他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經批準設置總會計師。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三是單位依法設置的會計崗位,應做到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和會計軟件管理工作。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有計劃地進行輪換,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采取專項審計、內部稽核等控制措施。四是單位任用的會計人員應符合相關要求。單位任用的會計人員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即具有會計類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單位任用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單位任用的總會計師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的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即單位負責人、單位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總會計師)的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下同)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擔任出納。五是單位應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誠信建設,保障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訓,加強對會計人員的監督管理。六是單位應建立健全保障機制,防止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被打擊報復,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七是單位應建立會計工作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單位有關機構、人員應承擔的會計責任,明確追究責任的情形和處理規定。

(三)單位應加強內部會計監督、配合依法實施的外部監督。一是單位應加強內部會計監督,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內部控制機制,依法依規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上市公司應按要求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并披露評價報告,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中央企業應按要求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并報送評價報告;行政事業單位應按要求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高等學校、公立醫院、科學事業單位等還應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涵蓋經濟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內部控制制度。二是單位應接受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毀損。三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不得以審計結果(審計意見類型)、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債券發行結果或實現特定目的作為支付審計服務費用的條件。

三、明確單位相關人員會計工作責任

(四)單位負責人應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一是單位負責人(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下同)應從單位組織架構,會計機構、崗位及權限設置,制度建設,人員配備等方面,全力支持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暢通會計人員報告渠道。二是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違規辦理會計事項,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三是單位負責人應保證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在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五)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總會計師)應履行好協助單位負責人管理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一是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負責人管理會計工作。二是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總會計師)應對本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會計人員的配備和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三是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總會計師)應對單位重大財務收支進行審核,或者由其報單位負責人審核,符合“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四是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總會計師)應組織本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依規開展會計工作,并在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六)單位會計人員應履行好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職責。一是會計人員應依法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其他單位要求配合實施財務造假的相關事項有權予以拒絕。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會計人員應定期開展對賬工作,按規定做好會計工作交接。單位實施會計違法行為,單位會計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其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二是會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三是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在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七)單位其他人員應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一是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經辦及相關人員,應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或者取得真實完整、合法合規的原始憑證,不得偽造、變造原始憑證。二是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經辦及相關人員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應按要求履行經辦、審批等程序,并及時提交會計機構,經濟業務事項的經辦人員、審批人員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三是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經辦及相關人員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退回的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按要求進行更正、補充;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原始憑證有其他錯誤的,應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單位公章或者發票、收費、財務專用章)。四是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相關人員應定期組織清查盤點,配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好對賬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財產物資的實有數額。五是單位信息部門相關人員應按照會計信息化工作要求對會計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四、強化會計服務機構相關責任

(八)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切實發揮代理記賬專業服務作用。一是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二是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應拒絕辦理。三是代理記賬機構應具有3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建立并執行科學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四是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五是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應在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六是代理記賬機構應接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九)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切實發揮社會審計作用。一是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遵守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以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依據,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等,通過恰當的方式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以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不得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相應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不得對同一委托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二是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行審計業務,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不得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不得為被審計單位編造或者偽造事由,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發現被審計對象存在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且拒不配合糾正的,依法依規向相關部門報告。三是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應實施嚴格的逐級復核制度,按照規定編制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履行數據安全管理責任。四是注冊會計師應不斷保持和提升專業勝任能力,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五是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接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延誤、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篡改、偽造、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十)會計軟件服務商應切實發揮技術支撐作用。一是會計軟件服務商應為用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的會計軟件處理功能,保證會計軟件服務質量,加強會計數據安全管理和信息保護,不得泄露、損毀用戶會計資料。二是會計軟件服務商應及時審查和評估軟件功能,與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數據標準保持一致,鼓勵適配注冊會計師審計數據標準,對軟件進行必要的維護和升級。三是會計軟件服務商以遠程訪問、云計算等方式提供的會計軟件服務,應支持用戶使用符合會計軟件基本功能和服務規范要求的會計軟件功能。四是會計軟件服務商應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接口供用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用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的請求;應配合提供與用戶其他辦公系統、業務系統數據接口服務。五是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需要通過會計軟件開展檢查、調查的,會計軟件服務商應配合并提供相關文檔等支持資料。

五、依法履行政府部門監管職責

(十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監督管理。一是財政部負責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財政部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實務發展需要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規定外,各地區不得制定本地區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財政部加強對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實務指導,加強對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金融企業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的監測、分析和情況通報。二是財政部門應對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三是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情況的監督,將全覆蓋核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檢查、重點專項檢查有機結合,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依托全國代理記賬行業監管服務平臺,對納入監管范圍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執業情況采取更加科學精準的監管措施;堅持“從嚴監管、從嚴執法”,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四是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的監督,依法加大對職業道德缺失、執業行為不當、質量管理流于形式等問題的處理處罰力度,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加強跟蹤監測預警,營造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行業發展環境。

(十二)有關監督檢查部門應依法實施監督、加強工作協同。一是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并出具檢查結論。二是監督檢查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協作,建立健全信息溝通、線索移送、協同監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機制。監督檢查部門對單位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作出的會計處理存在爭議或分歧的,應加強溝通,必要時應商財政部門。三是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十三)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會計工作的監督管理。一是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嚴格遵循會計法關于“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的規定,不得擅自修改、調整、補充、解釋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應組織本行業、本系統開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落實情況調研,及時向財政部門反映有關問題或情況。二是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確需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的,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要求,報財政部審核批準。有關行業協會等各類組織不得制定本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三是各業務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本行業、本系統的會計工作進行監管,加大對財政資金支出的監管力度,確保相關支出符合法律制度規定和國家政策要求。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應依法對單位會計活動加強監督。

六、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監督作用

(十四)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督促引導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依法依規開展業務。一是完善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持續落實執業準則閉環管理機制,推動會計師事務所強化內部治理、提升質量管理和一體化管理水平、加快基礎性標準體系建設。二是持續加強誠信建設,完善誠信信息采集和信息監控,健全行業誠信檔案,并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三是加強對執業風險的警示和提醒,發揮“治未病”作用,加大對執業異常情況實時監測和預警。四是持續落實財政部門行政監管與協會自律監管有機結合的聯合監管機制,實現聯合檢查、聯合審理、聯合處理,構建行政處罰和自律懲戒相銜接的立體追責模式,及時以檢查通告等形式對外發布典型案例。

(十五)代理記賬行業協會應督促引導會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開展業務。一是研究制定自律規約和職業道德準則,督促指導會員機構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依規開展會員信用評價,建立健全會員信用檔案。二是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協會章程、自律規約和職業道德的會員進行懲戒,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反饋。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部門要做好宣傳解讀,加強業務培訓,引導相關單位明確會計工作責任要求,增強會計工作責任意識,認真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會計工作實際情況,加強統籌協調,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動會計工作責任要求落實落細;要及時總結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創新做法,強化示范引領效應。各單位要強化責任擔當,認真梳理責任落實情況,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做法及時整改,明確整改期限和相應措施,切實履行法定責任。

財 政 部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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