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會計人員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已公布,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可申報高級職稱
2025年10月13日,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了關于印發《湖北省會計人員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的通知,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須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當年起的3年有效期內,或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
官方通知詳情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大型企事業單位:
現將《湖北省會計人員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會計人員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湖北省會計人員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湖北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客觀科學公正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我省職稱工作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會計人員高級職稱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分別為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均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
第三條 申報會計專業高級職稱的人員為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出納、稽核、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會計監督、管理會計、會計信息化、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等與會計專業技術相關的實務性工作,不包括從事財務會計理論研究與科研、教學工作。
第二章 分 則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二)踐行《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和經濟秩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養,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四)在近5個年度單位考核中均為稱職或合格以上等次。
(五)按規定完成近3個年度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六)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須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當年起的3年有效期內,或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
(七)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須參加湖北省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稱水平能力測試,成績合格且在當年起的3年有效期內。
第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會計師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并被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
(二)申報高級會計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后,被聘任會計師職務或從事注冊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會計師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后,被聘任會計師職務或從事注冊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后,被聘任會計師職務或從事注冊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后,被聘任會計師職務或從事注冊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六條 能力業績要求
(一)專業理論水平
1.申報正高級會計師,應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業相關的專業知識,或了解本專業科學研究的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跟蹤本專業理論發展前沿,結合本職工作開展財務會計理論研究。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并能為本部門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服務。
2.申報高級會計師,應具有系統、扎實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悉與本專業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了解財務會計專業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法治觀念,取得較高質量的會計調研成果。
(二)專業應用能力
1.申報正高級會計師,任現職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其他經濟組織財務、會計等經濟工作3年以上。
(2)主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等經濟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指導一個地區、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3年以上。
(3)擔任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等中介機構合伙人(股東)或高級項目經理以上職務3年以上。
(4)主持制訂本系統、本單位財務會計、財務管理等制度,規范會計核算,推動會計信息化建設;或建立并完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等經實踐驗證運行有效;或主持完成重大專業技術工作項目,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業務問題,得到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2.申報高級會計師,任現職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1)參與過省、市州(或行業、系統)財會財稅制度或管理辦法的制訂工作。
(2)主持過省、市州(或行業、系統)會計改革課題、科研項目并已結項。
(3)主持制訂過大、中型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或管理辦法。
(4)主持所在單位財務、會計等經濟工作1年以上,或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等中介機構合伙人(股東)或高級項目經理以上職務1年以上,或參與一個地區、行業或部門的會計專業管理工作1年以上。
(5)參與單位經營管理,能對所從事的財會工作或分管范圍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獨到見解的正確預測意見或建議,為所在部門、單位的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決策依據,專業能力得到單位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肯定。
(三)專業工作業績
1.申報正高級會計師,任現職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業績突出,主管、指導的財會部門被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先進集體;或個人工作業績突出,被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先進個人;或在本專業崗位上作出顯著成績,獲得省部級以上綜合性表彰。
(2)經營管理能力強,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確認或組織專家委員會確認,所撰寫的會計分析報告等被采用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主持、承擔的專業項目,創造直接經濟效益達100萬元以上或間接經濟效益200萬元以上。
(3)主持開展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機制、方法技術等方面改革,在推進管理會計應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強財務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推動會計監督、內部控制建設、資產管理體系或財務會計數字化建設及各類會計準則制度貫徹落實等過程中,有重大創新,取得良好效果并形成典型案例或系統理論,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或行業內推廣。
(4)在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事項預測、決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為制定發展戰略、加強經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提高經濟效益做出重大貢獻,并在省級以上范圍內推廣應用。
(5)接受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專項審計檢查,承辦多項重特大審計、咨詢項目,獲得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6)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企業上市、改制、重組、資本運作、投融資決策、清產核資等工作,成效顯著,獲得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2.申報高級會計師,任現職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1)提出的創見性建議被本單位采納,大幅度提高企、事業單位管理水平,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定。
(2)主持過1個以上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審驗或專項審計工作,或主持過1個以上大中型企業稅務、財會咨詢、策劃等大型項目工作,業績突出。
(3)主管的財會部門被地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先進集體,或個人工作業績突出,被地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先進個人,或在本專業崗位上作出顯著成績,獲得地市級以上綜合性表彰。
(4)主持、指導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部門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
(5)在貫徹執行會計準則(制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推進管理會計應用、實行會計信息化和會計檔案電子化等工作中,業績突出,得到有關主管部門認可或推廣。
(6)在加強和完善財政稅收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在增收節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成績突出。
(7)參與單位技術改造、投融資、上市改制、并購重組、合并分立、破產清算、會計標準變革等重大實務工作,提出專項工作方案,或服務商業模式創新、推動管理模式變革、推進管理技術升級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提出實施落地方案,取得顯著成效。
(四)學術科研能力
1.申報正高級會計師,任現職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國家級專業成果獎,或省部級專業成果獎二等獎1項,或省部級專業成果獎三等獎2項,或地市級專業成果獎一等獎3項。
(2)在公開出版的專業相關刊物上獨撰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以上,其中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3)公開出版獨撰或作為第一作者的15萬字以上專著1部。
(4)主持完成重大會計科研課題或政策性研究課題,其中至少省部級2項或地市級4項。
2.申報高級會計師,任現職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的會計及相關專業研究成果獲得省部級三等、地市級二等以上獎勵。
(2)在公開出版的專業相關刊物上獨撰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3)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公開出版具有一定質量的會計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4)參與國家級(含相應級別的專業學會)、主持或參與省部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并已結項。
(5)作為主編公開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會計類書籍1部以上,發行量不少于2000冊。
(6)在我省艱苦邊遠地區累計從事會計工作15年以上且現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員,其崗位實踐性、操作性強的,可提交2份本人撰寫的與本區域、本行業、本單位會計工作相關的較高水平的專題方案、會計案例、分析報告等替代學術科研成果。
第七條 其他
(一)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按程序由省會計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職稱。具備高級會計師職稱的省高端會計人才培養計劃畢業學員,符合學歷資歷條件的,免試正高級會計師水平能力測試,即可申報評審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二)經組織選派援外、援藏、援疆的專業技術人員,援派期1年及以上的,在受援地取得的職稱,援派期滿回到派出地繼續有效,無需重新確認。
(三)會計專業高級職稱不適用我省職稱轉評的有關政策規定。取得其他專業(如統計、經濟、審計專業)高級職稱后,轉崗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申報會計專業高級職稱評審,需符合基本條件、學歷資歷條件以及能力業績要求。
(四)中央或外省單位駐鄂機構人員需在我省參評會計專業高級職稱的,應先按規定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辦理委托評審手續。
(五)會計人員在長江經濟帶沿江10省、市(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南、重慶、四川、云南、貴州)取得的會計專業高級職稱和會計專業繼續教育學時,按規定在我省范圍內直接予以認可。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條件中所要求的任職年限以及工作年限均按實際滿足年限計算,截止到評審年度當年12月31日。脫產參加學歷教育時間,不計入任職時間。
第九條 學歷或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任職后取得的學歷,視同達到規定學歷。
第十條 我省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參照《人事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我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條件中取得職稱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針對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申報人員,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其他單位不作聘任要求,對應為取得職稱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所述業績成果、論文與論(譯)著,均應是任現職以來所取得的。本條件中有關特定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論文:本條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北京大學圖書館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簡稱北大核心期刊)中收錄的會計類核心期刊。專業相關刊物是指公開發行并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和國際統一刊號(ISSN)刊號的刊物。手冊、論文集、增刊、專刊、特刊、電子期刊、論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樣等均不能作為參評論文。論文收錄網站包括中國知網、維普網、萬方數據。
(二)著作: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課題:科研課題專業范圍應與申報專業相同,“國家級”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軟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星火計劃、國家火炬計劃等,以及其他國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如財政部、審計署、國稅總局、國家發改委等)立項的課題;“省部級”是指省自然科學基金、省社會科學基金、省軟科學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購項目、省重大調研課題基金,以及其他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地市級”是指地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
(四)主持:指該項目負責人,負責該項目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項目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參與”指列參與者的前2位。
(五)職務:以官方任職文件、崗位職責分工、正式會議紀要等為依據。
第十三條 本條件所述“以上”者,均包含本級。
第十四條 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職稱,必須經過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各級審核、評委會評審、結果公示、發文確認等環節,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現問題,職稱都將不予確認。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高級職稱。已經取得高級職稱,經查實在申報評審期間有下列問題的,可依紀依規撤銷其職稱:
(一)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不得申報。
(二)已退休人員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包括按政策規定延遲退休年齡)人員不得申報。
(三)工作嚴重失職,在重大責任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學歷資歷、工作經歷、業績材料、科研成果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政務處分、黨紀處分、行政處分等,刑期或處分期(含影響期)未滿的不得申報。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留置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期間的不得申報。
(六)記入全省職稱失信黑名單,且仍在記錄期限的。
(七)同一年度申報參加兩個及以上系列(專業)職稱評審的。
(八)其他不得申報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本條件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鄂人社職管〔2019〕4號)同時廢止。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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