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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cpa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匯總,考前快速提分

更新時間:2024-08-26 17:57:21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980收藏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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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pa經濟法考試包含案例分析題,分值占50%。本文分享2024年cpa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匯總,做一道題,掌握一個類型的題,幫助考生在考前快速提分。

cpa經濟法考試包含案例分析題,分值占50%。本文分享2024年cpa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匯總,做一道題,掌握一個類型的題,幫助考生在考前快速提分。

2024年cpa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匯總

專題一 物權法和合同法

【1-案例分析題】2021年1月5日,趙某向錢某表示希望借款100萬元。錢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5萬元利息,并且須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與保證擔保。趙某愿以自有房屋A提供抵押,朋友孫某則愿提供保證。1月11日,趙某與錢某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0萬元,借期6個月,年利率10%,屆期一次性償還。同日,孫某與錢某簽訂書面保證合同,約定孫某就趙某屆期未能償還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時,趙某與錢某就房屋A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次日,錢某扣除5萬元利息后,向趙某匯款95萬元。1月15日,趙某與錢某就房屋A辦理抵押登記。

2021年5月25日,趙某欲將房屋A以市價賣與李某,并將此事通知錢某,錢某未作回復。2021年6月2日,趙某與李某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并于當日辦理過戶登記。

趙某屆期未能償還錢某借款。錢某要求就房屋A實現抵押權,遭李某拒絕。錢某轉而要求保證人孫某承擔保證責任,孫某以享有先訴抗辯權為由予以拒絕。經趙某勸說,孫某同意承擔保證責任,但在計算作為保證責任范圍的本息金額時,各方發生分歧。分歧解決后,孫某將所有欠款償還給錢某。事后,孫某向李某主張行使抵押權,遭李某拒絕。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趙某與錢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2)錢某對趙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復是否影響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3)錢某是否有權就房屋A實現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4)什么是先訴抗辯權?孫某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并說明理由。

(5)孫某須承擔多少金額的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6)孫某是否有權向李某主張行使抵押權?并說明理由。(2021年)

【答案】

(1)趙某與錢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根據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在本題中,錢某于2021年1月12日向趙某匯款95萬元,因此趙某與錢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

(2)錢某對趙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復不影響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權。根據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在本題中,趙某與錢某并未約定禁止轉讓抵押房屋A,趙某在轉讓前通知了抵押權人錢某,因此趙某可以將該房屋A轉讓。此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題中,趙某與李某于2021年6月2日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過戶登記,因此李某取得了房屋A的所有權。

(3)錢某有權就房屋A實現抵押權。根據規定,抵押期間,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因此,當趙某屆期未能償還錢某借款時,錢某有權就房屋A實現抵押權。

(4)①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②孫某享有先訴抗辯權。根據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孫某與錢某簽訂的書面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因此孫某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孫某享有先訴抗辯權。

(5)孫某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為99.75萬元(95+95x5% =99.75萬元)。根據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6)孫某有權向李某主張行使抵押權。根據規定,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題中,對于錢某的債權,既有債務人趙某以自己的房屋A設定的抵押擔保,又有第三人孫某提供的保證,因此,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孫某,有權主張行使債權人錢某對債務人趙某享有的抵押權,該抵押權的效力不因抵押財產轉讓而受到影響,因此,孫某有權向李某主張行使抵押權。

【2-案例分析題】2021年1月5日,趙某與錢某訂立書面借款合同。次日,趙某按照約定向錢某提供借款220萬元。錢某的朋友孫某與李某分別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其中,孫某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擔保,雙方于1月5日簽訂房屋抵押合同,于1月8日辦理抵押登記;李某則為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合同還約定趙某對錢某的債權不得轉讓。孫某和李某之間未對擔保責任的承擔順序作出約定。

借款債權到期后,錢某無力償還。趙某要求孫某承擔擔保責任,孫某拒絕,理由是,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屬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趙某應先向李某主張連帶保證責任。趙某轉而要求李某承擔保證責任,李某拒絕,理由是,自己只是保證人,趙某不應當在未起訴債務人錢某并強制執行的情況下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先后遭到孫某和李某的拒絕后,趙某將對錢某的債權轉讓給周某,并通知錢某。錢某未作回復。周某要求錢某償還債務,錢某拒絕,理由是,債權轉讓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該轉讓無效。周某不想與之糾纏,轉而要求李某承擔保證責任,李某再次拒絕,除重申之前對趙某的拒絕理由外,并進一步提出,保證合同明確約定趙某對錢某的債權不得轉讓,趙某違反約定,自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趙某與錢某的借款合同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2)趙某何時取得房屋的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3)孫某對趙某提出的“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屬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趙某應先向李某主張連帶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李某對趙某提出的“自己只是保證人,趙某不應當在未起訴債務人錢某并強制執行的情況下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錢某對周某提出的“債權轉讓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該轉讓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李某對周某提出的“保證合同明確約定趙某對錢某的債權不得轉讓,趙某違反約定,自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2021年)

【答案】

(1)趙某與錢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6日成立。根據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趙某1月8日取得房屋的抵押權。根據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3)孫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李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

(5)錢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應當對受讓人履行義務。

(6)李某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案例分析題】2018年10月12日,甲醫院向乙公司承租呼吸機10臺,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租期3個月,每臺租金12000元,全部租金120000元于租期屆滿時一次性支付。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間的維修事項。

2018年11月11日,1臺呼吸機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出現故障,無法繼續使用。甲醫院要求乙公司維修,乙公司提出,呼吸機由甲醫院使用,應當由甲醫院負責維修。此后,該故障機因未得到維修而一直處于閑置狀態。

2018年11月23日,甲醫院將其承租乙公司的2臺呼吸機轉租給丙醫院,租期1個月。乙公司于次日知悉,當即表示呼吸機不得轉租,并要求甲醫院取回,否則將收回這2臺呼吸機。為避免紛爭,甲醫院不得不從丙醫院將轉租的呼吸機取回,但是,因丙醫院操作不當,其中1臺損壞。甲醫院將損壞的呼吸機修好后,又要求乙公司支付維修費,乙公司拒絕。

2018年11月28日,甲醫院向丁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承租呼吸機5臺,租期1年,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間的維修以及租期屆滿呼吸機的歸屬等事項。為防止與乙公司的呼吸機混淆,5臺呼吸機上均貼有“本呼吸機租自丁公司”的明顯標識。

2019年1月11日,甲醫院與乙公司的租賃合同期間屆滿,但乙公司未與甲醫院聯系,甲醫院遂繼續使用呼吸機。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要求甲醫院返還呼吸機并要求支付4個月的租金。

2019年1月15日,丁公司租給甲醫院的2臺呼吸機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出現故障,甲醫院要求丁公司維修,丁公司拒絕。

2019年3月29日,丙醫院再次要求甲醫院支援呼吸機。甲醫院遂將丁公司的2臺呼吸機以市價出售給丙醫院并交付。

2019年11月27日,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丁公司要求甲醫院返還呼吸機。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是否有義務維修出現故障的呼吸機?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知悉甲醫院向丙醫院轉租2臺呼吸機后,是否有權收回?并說明理由。

(3)丙醫院損壞1臺呼吸機,甲醫院維修后,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支付維修費?并說明理由。

(4)2019年2月11日,甲醫院應向乙公司支付多少租金?并說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義務維修出現故障的呼吸機?并說明理由。

(6)丙醫院是否取得所購2臺呼吸機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7)融資租賃期滿后,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醫院返還呼吸機?并說明理由。(2020年)

【答案】

(1)乙公司有義務維修出現故障的呼吸機。根據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除外。

(2)乙公司有權收回甲醫院向丙醫院轉租的2臺呼吸機。根據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題中,甲醫院未經出租人乙公司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丙醫院,出租人乙公司有權就這2臺呼吸機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醫院返還租賃物。

(3)甲醫院維修后無權要求乙公司支付維修費。根據規定,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維修義務。在本題中,甲醫院擅自轉租導致租賃物損壞,出租人乙公司不承擔維修義務。

(4)甲醫院應向乙公司支付租金148000元。其中:①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金支付期限除了合同約定的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外,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也應按原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②有1臺呼吸機只正常使用了1個月即因故障而出租人未及時維修導致閑置,閑置期間甲醫院有權拒付租金。因此,一直正常使用的9臺呼吸機應付租金=12000元÷3個月×9臺×4個月=144000(元),只用了1個月之后閑置的1臺呼吸機應付租金=12000元÷3個月=4000(元),合計應付租金148000元。

(5)丁公司沒有義務維修出現故障的呼吸機。根據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6)丙醫院未取得這2臺呼吸機的所有權。根據規定,出租人丁公司已在租賃物上作出“本呼吸機租自丁公司”的明顯標識,丙醫院在與甲醫院交易時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不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丙醫院未取得這2臺呼吸機的所有權。

(7)丁公司有權要求甲醫院返還呼吸機。根據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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