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案例分析題及答案歷年真題


2021年cpa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 2020年1月5日,趙某向錢某借錢100萬,錢某同意,并約定先扣除利息5萬,同時要求趙某提供抵押和保證。1月11日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1月12日支付錢某借款100萬給趙某,先扣除5萬利息,借款期限6個月,利率5%。
趙某提供房屋A作為抵押,雙方同日辦理抵押登記;同時孫某與錢某訂立擔保合同,孫某就趙某不能全部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擔保責任,未約定擔保方式。
后來趙某資金周轉困難,1月25日以市價將房屋A賣給李某,同日趙某與李某辦理登記過戶。
借款到期,趙某無力償還,錢某找李某要求實現抵押權,李某拒絕,錢某又找到趙某,孫某同意替趙某還清債務,但對于本金利息提出異議。
問:
1. 趙某和錢某的合同什么時間成立?理由。
2. 李某是否獲得房屋A的所有權?理由。
3. 錢某是否有權找李某實現抵押?理由。
4. 孫某應該在多少金額內承擔責任?理由。
5. 孫某償還債務后是否可以向李某追償?理由。
參考解析:
(1)1月12日合同成立。
自然人借款是實踐合同。在實際支付借款時合同成立,本題中約定1月12日支付借款,合同于1月12日成立。
(2)李某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所有權,抵押權的存續也不會因為抵押財產轉讓而受影響。
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
(3)錢某有權找李某實現抵押。
抵押物轉讓后,抵押權人仍舊對抵押財產享有抵押權。
(4)孫某在102.315萬元內承擔責任。
借款人有權要求出借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超過部分無效。借款人不得預扣利息,預扣利息的,以實際借款計算利息并返款本金。本題中實際借款金額為95萬元,孫某應承擔的本金利息=95+95*3.85%/2*4=102.315萬元。
(5)不能向李某追償。
孫某與李某之間無合同關系,孫某承擔完債務之后只能向被擔保人 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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