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債權人撤銷權


202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債權人撤銷權
以下小編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速速來學吧!
債權人撤銷權
1.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解釋】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如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
5.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6.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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