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區別


202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區別
以下小編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速速來學吧!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擔保物權是指在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二者區別:
1. 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是對所有權的限制;擔保物權則具有從屬性,從屬于債權。
一般地,用益物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與財產所有人的約定獨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權人對財產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權利為前提,因此,用益物權都是主權利。而擔保物權系以擔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其存在則以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關系人享有債權為前提,它因債權的產生而產生,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因此,擔保物權是從物權。
2. 權利行使的條件和目的
①擔保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始得實行,其目的實現的時間在將來。
用益物權:一旦設定,即能實現用益的目的,其目的的實現時間在現在。
②用益物權:必須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
擔保物權:除留置權、質押權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
3. 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權則不具有這一性質。
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滅失,如不能歸責于擔保物權人,擔保物權人可以請求擔保人以其他物替補。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滅失,用益物權人不得請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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