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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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2.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撤銷權的行使、解除權的行使、效力待定行為的追認等)。
(3)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兩個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4)多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三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意思表示(★★★)
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達主義。
(3)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4.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5.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6.對意思表示的解釋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三、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自始無效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當然無效
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確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當然無效。
(3)絕對無效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絕對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四、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1)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如果撤銷權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將終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銷??沙蜂N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溯及至行為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則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時間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此種限制。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017年案例分析題)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4.法律后果
(1)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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