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考點:建設工程合同


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四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節幾類主要的有名合同的內容。
[內容導航] :
1分包與轉包
2.建設工程監理
3.建設工程的竣工
4.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考頻分析] :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 : 建設工程合同
1分包與轉包
(1)分包
發包人同意+有資質+分包人不得再分包+主體承包人自行完成一+總承包人與第三人連帶責任。
(2)轉包
不得全部轉包或將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2.建設工程監理
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合同法》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3.建設工程的竣工
當事人對建設1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 2 )承胞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4.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颮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拆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解釋1]建設工程價款包括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解釋2]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颮人就該商品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解釋3]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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