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考點:定金
更新時間:2020-08-31 14:59:28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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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會進入沖刺備考階段,為了幫助考生高效備考環(huán)球網校小編分享了“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考點:定金”以下介紹了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希望對大家快速把握考試重點,高效備考2020年注會《經濟法》科目有幫助……
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四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節(jié)合同的擔保的內容。
[內容導航] :
定金
[考頻分析] :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 :定金
(1)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釔日起生效。
[解釋1]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解釋2]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定金合同,都應采取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2)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十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計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超過部分無效。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5)如果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方違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條款或者定條款,不能同時要求適用兩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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