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會CPA《經濟法》高頻考點:善意取得制度


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三節所有權的內容。
[內容導航] :
1善意取得的內容
2.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與適用
[考頻分析] :
考頻: ★★★★★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 :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內容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
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解釋]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或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變動,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轉讓人無處分權
(3)受讓人為善意。
[解釋]所謂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對此不知無重大過失。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動產時”為準。
(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無償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動產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
(6)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解釋]①基于真權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②非基于真權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稱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贓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7)轉讓合局有效.
轉讓合同無論是因違反《合同法》第52條而無效,還是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而被撤銷,標的物受讓人均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而受讓人則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獲得標的物所有權。因此原權利人無權要求讓與
人返還原物,但有權向無權處分的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 也適用于"限制物權(他物權)”(如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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