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會CPA《經濟法》高頻考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更新時間:2020-08-12 10: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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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二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本考點屬于注會《經濟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內容。
[內容導航]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考頻分析] :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人
1.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大誤解;
(2)受欺詐、脅迫;
[注意]第三方欺詐,要求對方當事人對此知情,受損害方可請求撤銷;第三方脅迫中,則沒有此要求。
(3)顯失公平。
[注意]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以”訂立合同之時”為標準。
2.撤銷權
撤銷權屬于形成權,撤銷權期限屬于除房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
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 )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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