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會CPA《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制度


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二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訴訟時效制度
(1)訴訟時效的種類
①普通訴訟時效:2年
②短期訴訟時效:1年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③長期訴訟時效:4年
a.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
b.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④最長訴訟時效:20年
(2)訴訟時效的中止
①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a.不可抗力
b.其他障礙
②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a.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b.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c.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3)訴訟時效的中斷
①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a.提起訴訟
b.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c.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d.其他情形
例題:
根據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當事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分期分別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就被債務人明確拒絕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拒絕之日起算
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D.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參考答案:A
解析:選項A: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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