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征稅方法
更新時間:2019-10-15 09:56:4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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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進入倒計時階段,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分享“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征稅方法”,希望可以幫助廣大考生考前抓住稅法考試重點,鞏固重要考點,考生可配合試題進行練習,預祝廣大考生順利通過注冊會計師考試。
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征稅方法
1.破產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薪金收入,以超過部分除以個人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按12計算),以商數作為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補償收入-3×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不長于12的工作年限數-3500]×稅率-速算扣除數}×工作年限數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養老和失業保險費可在計征時扣除。
小編同時搭配《稅法》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征稅方法相關的練習題,結合考點刷題,讓您更好理解考點,通過習題來檢測一下自己的復習效果吧!
練一練
【例題】張某2017年12月31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其在企業工作年限為10年,領取經濟補償金80000元,其所在地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2000元,計算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
應稅部分=80000-3×12000=44000(元)
分攤為月工資=44000÷10=4400(元)
應納稅額=(4400-3500)×3%×10=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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