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及沖刺題: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對象 | 效力 |
效力:對債務人 | 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的擔保,在擔保物市場價值范圍內向債權人所做的清償,不受限制。 |
破產受理的效力:對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雙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 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
視為解除 的兩種情形 |
① 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或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 ②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對方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但管理人不提供擔保。 |
不得解除 的情形 |
①破產企業為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 ②破產企業為出租人的不動產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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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一練
【例題·多選題】 2013年9月,A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下列有關甲公司的各種處理,符合破產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債權人乙公司在B市法院起訴甲公司違約的案件尚未審結,該案在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財產后移送至A市法院繼續審理
B.經管理人同意,甲公司清償了欠丙公司的500萬元債務,該債務原提供了辦公樓做抵押,辦公樓市值600萬
C.管理人決定解除甲公司將辦公樓租賃給丁公司的合同,該合同尚未到期
D.債權人戊公司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的股東張某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甲公司的債務,該訴訟被A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A不對。破產企業為出租人的不動產租賃合同不能解除,C不對。
【例題·多選題】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訴訟中,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的有( )。
A、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責任的
B、主張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直接向其承擔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C、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D、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根據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1)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2)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3)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4)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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