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及沖刺題:票據抗辯
更新時間:2019-09-29 14:47:26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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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臨近,環球網校小編特整理分享“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及沖刺題:票據抗辯”,希望可以幫助廣大考生考前鞏固經濟法考點,查漏補缺,考生可配合試題進行練習。
1.物的抗辯:絕對抗辯
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 ①出票行為因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如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更改無效等。 ②票據權利已經消滅。如因付款、時效等消滅。 |
票據上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章的,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狹義無權代理情形下,被代理人不承擔無權代理部分的票據責任。 ③票據偽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
2.人的抗辯:相對抗辯
事由 |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有基礎關系的當事人之間) |
抗辯切斷及例外 |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與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但有兩種例外: ①持票人無償取得票據。 ②明知債務人對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 |
小編同時搭配《經濟法》票據抗辯相關的練習題,結合考點刷題,讓您更好理解考點,通過習題來檢測一下自己的復習效果吧!
練一練
【單選題】甲公司明知乙公司背書給其的銀行承兌匯票是乙欺詐所得的,但故意裝作不知道而取得,以下關于甲公司取得匯票的行為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只要支付了對價,可以享有票據權利
B、甲公司即便取得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C、甲公司是合法取得,可以取得票據權利
D、甲公司未支付對價的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答案】 B
【解析】 根據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C、背書不連續,持票人不能證明其合法權利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答案】 C
【解析】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所以選項A、B、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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