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審計》考點(46):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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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1.審計證據充分性的含義
2.影響審計證據充分性的因素
1.審計證據充分性的含義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2.影響審計證據充分性的因素
(1)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
(2)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若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
(3)注冊會計師獲取的審計證據質量。若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
1.審計證據適當性的含義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意見所依據的結論方面具有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2.審計證據的相關性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的含義
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是指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與審計程序的目的和所考慮的相關認定之間的邏輯聯系。
【解讀】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相關性可能受到控制測試和細節測試方向的影響。
比如:在對現金支付授權控制測試中,如果注冊會計師為了測試現金支付授權控制是否有效運行,獲取的審計證據與控制測試的方向相關。
比如,注冊會計師從已得到授權的項目中抽取樣本,則不能發現控制偏差,因為該總體不包含那些已支付但未得到授權的項目。
比如,在銷售收入的實質性程序中,如果注冊會計師為了測試銷售收入的發生認定或完整性認定,那么,獲取的審計證據與細節測試的方向相關。
比如,注冊會計師以銷售收入明細賬為起點追查至發運單和銷售發票等憑證,則獲取的審計證據與當期銷售收入的發生認定有關;反之,如果注冊會計師以發運單為起點追查至銷售發票和銷售收入明細賬等憑證,則獲取的審計證據與當期銷售收入的完整性認定有關。
(2)確定審計證據相關性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①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
②有關某一特定認定(如存貨的存在認定)的審計證據,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如該存貨的計價和分攤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
③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可能與同一認定相關。
3.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并取決于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注冊會計師在判斷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通常考慮下列原則: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二)充分性與適當性之間的關系
1.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的基本要求
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個重要特征,兩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才是有證明力的。
2.審計證據越適當,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越少
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
3.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無法通過數量彌補
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那么注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三)評價充分性和適當性時的特殊考慮
1.對文件記錄可靠性的考慮
(1)審計工作通常不涉及鑒定文件記錄的真偽,注冊會計師也不是鑒定文件記錄真偽的老師,但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慮與這些信息生成和維護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2)如果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情況使其認為文件記錄可能是偽造的,或文件記錄中的某些條款已發生變動,注冊會計師應當做出進一步調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詢證,或考慮利用老師的工作以評價文件記錄的真偽。
2.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信息時的考慮
(1)注冊會計師為獲取可靠的審計證據,實施審計程序時使用的被審計單位生成的信息需要足夠完整和準確;
(2)如果針對被審計單位生成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獲取審計證據是所實施審計程序本身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則可以與對這些信息實施的審計程序同時進行;
(3)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打算將被審計單位生成的信息用于其他審計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獲取的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受到該信息對于審計目的而言是否足夠精確和詳細的影響。
3.審計證據相互矛盾時的考慮
(1)如果針對某項認定從不同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或獲取的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與該項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則具有更強的說服力;
(2)如果從不同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或獲取的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不一致,表明某項審計證據可能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
4.獲取審計證據時對成本的考慮
(1)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獲取審計證據的成本與所獲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間的關系,但不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困難和成本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
(2)為了保證得出的審計結論、形成的審計意見是恰當的,注冊會計師不應將獲取審計證據的成本高低和難易程度作為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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