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31):禁止收購的情形
更新時間:2019-05-13 15: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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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收購的情形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條規定情形(即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
(二)收購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
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后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2)禁售義務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鎖定義務
①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
②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小額增持6個月鎖定)。
(三)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
(1)現金;(2)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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