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普通合伙企業(下)
更新時間:2019-04-19 13: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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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使廣大考生高質量復習,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以下分享“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普通合伙企業(下)”本文主要講述了合伙企業的一般概念,希望考生認真學習。
三、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2)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后)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普通合伙人對“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協議退伙VS通知退伙
協議退伙 (約定合伙期限 + 四情形之一) |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通知退伙 (三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
①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 ②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 ③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2)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①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人“沒了”);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錢“沒了”); ③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業“沒了”);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格“沒了”);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沒了”) |
(1)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示:不存在喪失償債能力的問題 |
(3)除名
除名情形 | 除名程序救濟 |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①“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②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③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3.財產繼承
(1)普通合伙人死亡
繼承人: 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
退伙(一財產繼承;二退伙結算) | |
繼承人: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
退伙: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
(2)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以上是今天的“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普通合伙企業(下)”。小編提示: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及時為廣大考生整理《經濟法》考點相關知識,請考生使用如下按鈕“免費下載”進入注冊會計師高頻考點下載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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