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股東訴訟
更新時間:2019-03-14 13: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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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讓考生專心備考,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以下分享“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股東訴訟”本文主要講述股東代表訴訟、股東直接訴訟內容。希望考生認真閱讀本文,掌握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點八】股東訴訟★★★
(1)股東代表訴訟 ▲
原因 | 具體行使 | |
公司利益受到損害 | 針對董事、高管 | 要求監事會或監事提起訴訟——拒絕、怠于起訴(收到請求30日不起訴)或情況緊急,股東代表訴訟 |
針對監事 | 要求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提起訴訟——拒絕、怠于起訴(收到請求30日不起訴)或情況緊急,股東代表訴訟 | |
針對他人 | 監事會或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股東代表訴訟 | |
代表資格:有限公司股東; 股份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 |
(2)股東直接訴訟
原因 | 具體行使 |
自己利益受到損害 | 公司董事、高管損害股東利益,股東可以起訴。 【注意】直接起訴,無需告知公司。 |
同步練習題:
【單選題】某上市公司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具有法定資格的股東經向監事會提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面請求后遭拒絕的,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該具有法定資格的股東是( )。
A、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B、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C、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D、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對此拒絕提起訴訟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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