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股東(大)會會議制度
更新時間:2019-03-13 1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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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讓考生專心備考,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以下分享“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股東(大)會會議制度”本文主要講述定期會議、臨時會議、表決規則等內容。希望考生認真閱讀本文,掌握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點二】股東(大)會會議制度★★★
有限公司 | 股份公司 |
||
定期會議 | 按章程規定,提前15日通知 | 每年一次年會,提前20日通知 | |
臨時會議 | 以下主體提議,提前15日通知: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
有下列情形之一,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前15日通知): ①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章程所定人數的2/3;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 |
|
召集主持 | 首次:出資最多股東召集 以后: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推選的董事) 主持 監事會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股東 |
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推選的董事) 主持 監事會 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 |
|
臨時提案 | 單獨或合計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 ||
表決規則 | 一般 | 按章程規定 | 到會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 |
特別表決 | 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 | 到會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 | |
事項: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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