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匯票的追索權
更新時間:2019-03-13 16: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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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讓考生專心備考,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哪些考點應該記住,哪些內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匯票的追索權”本文主要講述匯票的追索原因、保全、金額等內容。
【考點四】匯票的追索權★★★
原因 | 期后 |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
期前▲ | 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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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 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關證明的(除因承兌人或付款人原因無法提示承兌或付款的以外),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或出票人)仍應負付款責任 | |
金額 |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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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 ①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遲延通知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 ②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③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但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
同步練習題:
【單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內提示見票的,則喪失對特定票據債務人以外的其他債務人的追索權。該特定票據債務人是( )。
A、出票人
B、保證人
C、背書人
D、被背書人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間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關金額及費用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被追索人可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清償的款項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B、被追索人發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C、被追索人已清償的全部利息
D、持票人因票據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因此,選項D中所說的利潤損失是不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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